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内蒙古阿荣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阿荣旗**乡**村,现住内蒙古阿荣旗**乡**村;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5时许,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沿S309由东向西行驶至**乡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0.7mg/100ml;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款凭证、认罪认罚承诺书、侦破经过;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甘南县公安局对于某某抽取静脉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三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雷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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