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舒兰市北城街农行住宅楼行驶至舒兰市人民大路一道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日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卡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抽血照片、机动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莉莉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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