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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3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 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宇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湖西路路口处被广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民警将于某某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0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到案证明、于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于某某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贡建民    

检察官助理:尚志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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