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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小型营运机动车K**T驾驶人,住七台河市**园6号楼1单元302室。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黑K**T号小型营运机动车沿金沙新区创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和学校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于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1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有户籍信息、驾驶人员信息及车辆信息、采血照片和查获照片等;

2.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荣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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