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93********,哈尼族,云南省蒙自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居民,住蒙自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时57分,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蒙自市学海路由北向南掉头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往朝阳路方向行驶至学海路瀛洲河畔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3.28mg/100mL。
案发后,巡逻民警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于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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