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居民,住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L****7的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公园**门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何泽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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