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街**委**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津H****9号车黑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绥河镇南口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18mg/100mL。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常住人口登记表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尿样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证人由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明月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