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201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靖宇县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退休工人,现住江源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白山B0****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501大桥干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头岔990米处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拦截,后由江源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其提取静脉血液检材,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车牌号白山B0****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
(1)被告人于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2)江源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中共三岔子林业局**林场总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7)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
(8)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
(9)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三岔子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
(10)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林业厅吉公办字[2016]16号文件;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桦)公(刑技)鉴(理化)字[2020]第165号检验报告;
5.勘验、指认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于某某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
被告人于某某被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及抽取血样过程等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苏晓兵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街**栋**单元**室;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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