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屯)。2006年8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5月因保外就医提前出狱,2014年3月23日刑期终止。2019年9月19日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无号牌黑色新宝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家园小区12栋门前时,被举报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交警哈西大队民警将于某某带回大队询问查证。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90.93mg/100ml。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佩瑶
2020年1月19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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