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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41992********,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房地产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家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2017年10月24日以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3日23时50分,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2号现代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街交口处时,与对向车道内孙某某驾驶的黑A****1号出租车相撞,后于某某驾驶的轿车撞上地铁围挡,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鉴定: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8.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翔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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