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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0********,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2009年1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30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26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A****8的比亚迪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北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杨公路雪红族饭店旁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西堤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检察官助理:李家奇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电话号码:1313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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