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印机山东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住威海高区文化西路**号**宾馆**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世昌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与文化西路交叉口右转时,撞到路缘石后与正在干活的工人王某某相撞。经认定,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85mg/100ml。
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对方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湖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高区文化西路**号**宾馆**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