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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0号解放牌微型面包车,从安达市**小区出来,途经安达市**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3月20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2.57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舟

检察官助理:刘忆彤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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