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居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苍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场路口,与前方顺行的李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汽车相撞,致车辆部分受损。经检验,事发时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632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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