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公寓**号路**单元**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33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车辆在昌乐县宝昌路新城街路口昌乐石油加油站处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01月2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文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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