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8********,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3****号小型普通货车(乘坐孙某某、陈某某),沿巴林左旗林东镇振兴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同向王某某驾驶的蒙DS****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张某某)发生追尾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于某某的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238.3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户口信息、车辆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诉前财产保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体勘验笔录、检测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伟
助理检察员:李文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移送通知单各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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