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2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19时许,酒后驾驶吉A*****号五菱面包车沿**镇**村**屯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徐某某家门前,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0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钢
检察官助理:张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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