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8196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50分,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S*****的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于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洁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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