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单元**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宿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黑色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朝阳大街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保定市交警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2毫克/ 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莲池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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