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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道**场**条**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小区**期**栋**室。2004年1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并两万元,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沿廊坊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桥北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为259.4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国

检察官助理:王东波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永清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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