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冀F516GB号小型轿车沿易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军营大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卢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卢某某、卢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检测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77mg/100ml。经分析认定: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卢某某、崔某某、崔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复兴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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