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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沧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9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30分,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沧县**乡**村路段时,因躲避公路土堆与路边行道树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于某某博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3.2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宝盈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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