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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公馆**栋**单元**室,石家庄**酒业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1日01时56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槐安路东二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1.1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814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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