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14时许,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屯至**屯村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在检查一辆车牌号为冀JP****的银色一汽牌轿车时,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该车驾驶员于某某进行测试,于某某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126mg/100ml。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于某某静脉血中检车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绍猛
检察官助理:李洪润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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