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3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5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号,现住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M****”的“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吉阳区**路**街**巷往吉阳区榆亚路市委方向行驶,途经吉阳区榆亚路与河东路交汇路段被民警抓获。经检验,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204mg/100ml。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BM****”的“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于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抽血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朱捷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88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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