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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58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和同事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宾馆”**楼食堂吃饭。期间,于某某喝了白酒。16时许,于某某酒后独自驾驶浙G5****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宾馆”离开前往位于海口市琼山区**路的家中。途经**路、**路、**路,当行驶至海口**局路段时,撞到路边一棵树上,发生车辆受损、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于某某被120救护车送至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民警在调查时发现于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在该医院对于某某抽血取样,检验酒精含量。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于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浓度为243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维青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319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联系方式1360365****;

2.随案移送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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