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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1********,汉族,大专文化,销售员,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号楼**单元**,现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B9****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银杏大道与福州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2.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德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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