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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6时50分,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G310国道与南京路交叉路口西发生事故。经抽取案发时于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10.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庆伟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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