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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挪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撞至郯城县**路**路交汇处东侧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6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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