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群众,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浙E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与陈王路交叉口,与前方等绿灯的皖L9****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582****

1.​ 随案移送电子侦查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