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81********,初中二年级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高密市**街道**庄。2007年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兴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右转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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