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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73********,满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黑河市爱辉区**局**站**,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东兴路**小区**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大洋牌两轮摩托车在黑河市区内沿兴隆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兴隆街与东兴路交叉口处,与相对方向张某某(男,39岁)驾驶的黑N****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五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淼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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