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71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00年4月至7月期间,以寻求合伙人共同购买桓仁满族自治县四平乡刀尖岭村(现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刀尖岭村)山林的名义,通过其同学季某某找到杨某某(已病故)、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和王某甲(已病故)五位合伙人后,通过伪造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测绘图、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平乡刀尖岭村民委员会财物专用章、刀尖岭村树木砍伐合同书,雇佣他人冒充刀尖岭村村长和会计等方式,骗取购买山林合伙人的信任。2000年7月8日,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和王某甲将筹集的合伙购买山林投资款人民币316,790元交给被告人于某某存入银行,于某某于当日将投资款全部取走后潜逃。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扬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