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7********,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西平县**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西平县**乡**学校家属院**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7月31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8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和2019年2月21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和2019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和2019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于某某谎称自己为河南省豪雅中央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以能够低价购买该楼盘的商品房为诱饵,取得被害人姚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段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孙某甲、田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信任后,利用事先伪造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印章,冒用豪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其签订14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共计骗取购房款287万元。所骗财物用于消费和还债,案发前,被告人于某某已将段某某、陈某某、孙某甲、李某甲的购房款退还完,仍剩余1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豪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销售明细、收款收据、印章查询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豪雅置业有限公司承诺书复印件、转账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2.证人姚某甲、王某某、罗某某、陈某丁、陈某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张某某、李某乙、马某某、周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甲、于某甲、于某乙、谢某某、何某某、于某戊、于某巳、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代某某、田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刘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鉴定报告;6.辨认笔录;7.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9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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