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号,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务工。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于某某、信某某(已判决)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大厂县何某某住处,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抵押,骗取何某某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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