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8********,满族,高中文化,系吉林**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因传播淫秽信息,于2019年11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19日先后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华业城市广场的吉林市**商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利用公司电脑将从关关APP软件中搜索到的淫秽色情小说上传至数据库中,再通过其所经营的安妮读吧、皓月读吧、书寻阅读等微信公众号将《宝贝真乖》、《阳光正好》、《陌上花开》、《续以绵情》、《飘零》、《绝品家教》、《好友的女儿》等淫秽色情小说向不特定人群推广阅读,并以购买书币、办理会员等方式收取费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于2019年12月11日将被告人于某某传唤到案。经吉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定:《宝贝真乖》、《阳光正好》、《陌上花开》、《续以绵情》、《飘零》、《绝品家教》、《好友的女儿》均为淫秽物品。截止案发,上述7部淫秽小说的实际被点击数共计48025次。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AOC牌电脑2台、苹果XS手机1部
(二)书证
1.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扣押清单;
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
5.微信公众号“安妮读吧”调查工作情况及情况说明;
6.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
7.行政处罚决定书;
8.从淫秽色情小说中截取的淫秽色情片段;
9.电话查询记录;
10.吉林**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三)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淫秽物品审定书4份
(六)电子数据
1.存储在网址为****数据库中的数据;
2.被告人于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
3.微信公众平台“安妮读吧”信息;
4.淫秽小说8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忠莹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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