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有琴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将位于科右前旗**苏木**村**队*阿力得尔苏木复兴村牧业队北沟的自家牧包点上,将生活中焚烧牛粪后产生的灰堆倾倒在牧包点住房东北角处,4月30日11时许,被倾倒的灰堆中的火星被风吹到牧包点住房东南方向,并引燃地面上生长的杂草,于某某发现地面杂草冒烟后,同在其丈夫孟某某和外甥姜某某,使用水桶装水浇至被点燃的杂草处,并以为已将火扑灭。当日14时许,因风力的作用将未被浇灭的杂草中的火星吹到附近杂草上,从而引起火灾。
经鉴定:1、第一块火场过火地块面积6177平方米(0.6177公顷),过火地块面积占林地4300平方米(0.43公顷),林地权属为集体经济经营。2、第二块火场①过火地块面积占林地47980平方米(4.798公顷),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场。②过火地块面积占林地15370平方米(1.537公顷),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场。③过火地块面积占林地34760平方米(3.476公顷),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场。④过火地块面积占林地2370平方米(0.237公顷),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场。 以上二过火地块总面积2978292平方米(297.8292公顷),总共占林地面积105140平方米(10.514公顷)。
经鉴定:1、土地现状分类为天然牧草地,草原类型为平原丘陵温性草甸草原,草原等级为Ⅱ4,主要植被为羊草、苔草和隐子草。2、火场一涉及草地过火一块,面积237.7147公顷,火场二面积59.4968公顷,其中火场二草原过火地块两块,草地二面积41.2443公顷,草地三面积4.19346公顷,火场二草原过火合计面积45.43776公顷。
经评估:被害人李某甲被火烧所涉及资产价值:人民币贰万壹仟零柒拾伍元整(¥21,075.00元),被害人丁某某被火烧所涉及资产价值:人民币壹万肆仟零贰拾捌元整(14,028.00元),被害人李某乙、麻某某被火烧所涉及资产价值:人民币贰万陆仟陆佰元整(¥26,600.00元)。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 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草原过火面积测量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在野外倾倒火炉内未燃尽的灰烬引起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岳红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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