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贩,户籍所在地察右前旗**镇**巷**排**户,住察右前旗**镇***北第二间门脸房或****二期**号楼**单元**楼东户。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于2019年6月19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土贵乌拉南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逮捕;经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8月6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上午9时许,察右前旗城管局执法人员驾驶城管执法车辆(蒙JDQ8**)巡查时,在察右前旗**镇**路原国税局对面马路边发现被告人于某某违反相关城市管理规定随便停车摆摊叫卖水果。在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于某某因其卖水果用的电子秤和城管执法人员刘某某发生口角和冲突,随后于某某从其贩卖水果的车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左手抓住刘某某的衣领,用右手持刀抵住刘某某的腹部,将刘某某的上衣划破,腹部划出轻微划痕(未出血)。于某某被城管其他执法人员拉开后,又实施了用脚踢踹城管执法车辆副驾驶车门、用电子秤秤盘击打城管执法车辆前挡风玻璃的行为。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电子秤秤盘;2.书证: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某某、王某某自述材料、刘某某伤情照片(纸质打印)、于某某妨害公务现场照片(纸质打印)、察右前旗城市管理局证明、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谅解书、于某某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薛某某询问笔录2份,刘某某询问笔录2份,李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杨某某、段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于某某询问笔录1份、讯问笔录4份;5.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笔录1份;6.视听资料:于某某妨害公务行为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明知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下,仍使用暴力(用脚踢踹执法车辆车门、用秤盘击打执法车辆挡风玻璃)、威胁(持水果刀威胁城管执法人员)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宇鹏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474****;保证人王某乙,联系电话1514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1张。
3.物证:水果刀1把,电子秤秤盘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