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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64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庄**队**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6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收案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重型货车在**道**路路口违章停车,被正在驾驶警用二轮摩托车巡逻的机场公安分局民警徐某某发现并开具处罚单,被告人于某某对违章处罚表示不满,多次挡在民警的摩托车前阻扰民警执行公务,后在民警开完处罚单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时,被告人于某某用手拉脚绊的方式导致民警从摩托车上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民警徐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15.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民警徐某某呼叫增援仍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相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信息。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因不满处罚后采取手拉脚绊方式致民警从摩托车上摔倒受伤的妨害公务事实。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不满民警处罚并采用手拉脚绊的方式致民警从摩托车上摔倒受伤的事实。

4.相关人民警察证、在职证明、工作证明等证实,涉案时段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民警徐某某依法在上海**道**路开展交通执法的事实。

5.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某的伤势情况。

6.接受证据清单等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获取涉案监控视频、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该视频证实被告人于某某采用手拉脚绊的方式妨害公务的事实。

7.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的到案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事实。

9.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肃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浦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2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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