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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刑拘直诉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刑拘直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北京**有限公司工作,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街**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坊**街**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2月初的一天、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先后在本市李沧区**路**街**小区**号楼**单元**户的家中,分别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被告人于某某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苹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押于青岛市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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