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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20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慧众小区**号楼,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同月13日,在鞍山市铁东区**小区**号被告人于某某住处,于某某多次容留某某等人在此处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1套;

2.书证:扣押、移送清单及照片,尿样毒品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兆鹏

2020年4月10日

附:1. 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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