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礼贤派出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礼贤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因不满妻姐汪某某给被害人王某某装修房屋,分别于2019年11月3日1时许、11月9日1时许到北京市平谷区**园**号楼**单元**号将王某某房屋的窗户喷涂。经鉴定,被喷涂断桥铝窗户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270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于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手机短信截图、定制合同、收据、现场照片、呈请不予收押审批表、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维修方案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以及通话录音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检察官助理:叶俊丽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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