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因车库使用权纠纷产生矛盾。2019年3月11日、3月17日、3月24日、3月28日、4月上旬,于某某先后六次使用砖头和弹弓将位于双城区**综合楼院内最南侧的车库二楼邵某某的办公室窗户玻璃砸碎,经鉴定,被损坏的窗玻璃价值人民币4390元。
2019年4月28日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弓、弹珠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3.证人韩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为发泄情绪,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丽艳
2020年5月8日
附: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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