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龙泉**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6月28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3年9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6年6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滕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3日至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于某某趁北京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敏感节点,以村划分宅基地不公、账务不公开、党员贿选等情况为由,组织该村村民党某甲、于某某、邵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国家信访局信访登记,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以不给钱就滞留北京不回来为手段,以其个人信访产生费用为由,强行向被害人康某某索要现金10000元。
2.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以索要工资、本人被行政拘留需要补偿等为由,以不给钱就到街道、上级单位信访为手段,多次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现金共计47200元。
3.2019年7月3日,被告人于某某以索要理财小组工资、选举工资、闺女出嫁分配款为由,以不给钱就到街道、上级单位信访为手段,强行向被害人党某乙索要现金6500元。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于某某再次到街道上访,继续向被害人党某乙索要4800元钱,后因被害人党某乙报警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可
张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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