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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24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09年9月2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0年3月8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8月1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11月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3月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6月26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5年8月31日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服从当地矫正机构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已超过三个月,情节严重,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收监执行原刑罚,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于某某因土地补偿问题到国家信访局反复登记上访。在其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且其他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期限内,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恶意、反复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共计37次。期间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8月1日两次对其行政拘留。被告人于某某依然没有悔改表现,继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恶意、反复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其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且其他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期限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恶意、反复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在受到公安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后又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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