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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于某某与王某某(因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北门的**夜市内吃饭喝酒后,到位于夜市西北侧的被害人冯某某、刘某某经营的套圈摊位处玩套圈游戏。套得物品后,被告人于某某想将物品兑换成现金,被害人冯某某、刘某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人于某某遂将套得的“石头关公”摆件扔在冯某某、刘某某的摊位内,将套得的小件物品扔在摊位前面的马路上。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在摊位内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某踹了被害人刘某某肚子一脚,将刘某某踹倒在地。被害人冯某某见被告人于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遂上前制止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看到后上前搂住被害人冯某某,并将冯某某绊倒,导致冯某某后背着地摔在地上。与此同时,被告人于某某使用摊位上摆放的陶瓷罐子向被害人刘某某头部砸去,被害人刘某某双手抱头挡了一下,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左桡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后被告人于某某将摊位后面摆放的大件展品逐一推倒在地,被害人冯某某见状上前阻止,被告人于某某使用摊位上的大花瓶砸在被害人冯某某胳膊上,导致被害人冯某某右侧肩胛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物价部门鉴定,案发过程中被损毁的套圈摊位摆件的价值为人民币3885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于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辉

检察官助理:秦晓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386911****);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8盘。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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