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辉南县牧业局对被告人于某某及其前夫尹某某的养牛舍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牛疑似患有传染病。据此,辉南县牧业局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该养牛舍的牛进行了隔离观察。被告人于某某以遭受了重大损失、向政府索要赔偿为理由,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到辉南县财政局、吉林省财政厅及国家信访局等机关单位非法上访,经北京警方和辉南县公安局训诫后仍不听从训诫,严重扰乱了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地方政府维稳工作的开展。被告人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保证书、训诫书等相关书面材料;5.信访登记表及信访材料;6.行政处罚决定书;7.政府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借故生非,以向政府索要赔偿为理由,多次非法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立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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