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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住桓台县**镇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6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8年1月17日因再次酒后驾车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9日因再次酒后驾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30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到桓台县**镇街道**小区**号楼东首,无故用手扯拽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神钢牌挖掘机液压油管、雨刮器等。经鉴定,损失价值为6219元。

2.2019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到桓台县**镇街道**小区**号楼**号楼附近,无故用脚踹于某甲、王某某、何某某三人停放在此处的车辆。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桓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神钢牌全液压挖掘机的损失价格结论书、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有多次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浩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镇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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