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3********,内蒙古林西县人,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 日10 时许,在林西县**镇**小区*号楼楼下宋某某家车库内,被告人于某某手持半截棒球棍随意对宋某某、康某某头部进行殴打。经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康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11月15日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某案发时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于某某案发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于某某和宋某某、康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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