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到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基地台球厅”内后,无故将张某某殴打,并且用茶壶、凳子将张某某鼻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全部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3.证人吴某某、倪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材料;
5.被告人于某某供述材料;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全部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华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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