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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兰屯,住扎兰屯市**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在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期间,为公司催要的到期借款,采取砸玻璃、使用红漆喷字等方式非法索要债务。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23日,于某某明知胡某某(已判刑)等人到阿荣旗**镇索要债务,帮助胡某某购买油漆稀释剂,调和油漆后,胡某某等人用于某某调和好的红色油漆在**镇**小区楼道喷涂“还钱”、“警告”等字。

2.2018年11月1日0时许,于某某与胡某某驾车去王某某家讨债,到阿荣旗**镇王某某弟弟家,于某某下车使用扳手将玻璃砸碎。

3.2019年1月11日19时许,于某某与胡某某、隋某某(已判刑)到扎兰屯市**小区楼道内,用红色油漆喷涂“502还钱”、“房某某还钱”等字样,同时用油漆在502室房门画圈并将锁眼堵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为索要公司债务,多次采取软暴力方式威胁、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且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长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扎兰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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